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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1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提升创业能力。每年免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培训不低于10万人,SYB创业培训1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便利工商注册登记。按照“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分批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提供企业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各类小微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4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镇江工商局)

  三、推动企业“三集”发展。推进和完善“三集”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和推动小微企业向园区集中。对于在符合相关政策、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对原生产性厂房(含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对入驻“三集”园区集中发展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租金减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率,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当年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小微企业周转贷款”,为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笔融资申请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改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设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力争担保规模达到20亿元左右。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担保业务,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七、拓展市场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试验区,探索实施企业信用融资。支持丹徒区建设“中小微企业低息统贷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中介服务;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融资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丹徒区政府)

  八、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每月举办一次公益性招聘会,帮助企业招聘急需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开展“三专”特色服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中小微企业服务专柜,现场受理中小微企业服务诉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通“12345中小微企业服务专线”,24小时全天候受理企业的咨询、投诉、举报等;开通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专网,及时受理中小微企业的在线咨询、项目申请、业务办理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政府督查室、行政服务中心)

     十、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力度,鼓励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市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一、鼓励参加展销活动。对省、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产品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展,并根据展会性质和小微企业摊位数目及费用,给予一定额的补贴。对已获得省政府补助的展会,省和地方政府补贴不超过摊位费总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农委、商务局、财政局)

  十二、拓展网上产品销售。依托“镇江好产品网上展销馆”(www.0511haochanpin.com),设立小微企业产品展示区,并免收一切费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十三、推进产品协作配套。每年组织一次规模企业与小微企业产品协作配套活动。对参与协作配套活动的企业,享受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鼓励本市规模企业加强与小微企业产品协作配套的政策意见》(镇创业建领〔2012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根据项目情况对我市小微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列入《镇江市节能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小微企业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良好信誉,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平台,促进我市中标供应商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用合同直接向银行贷款,加大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缓解小微企业履约资金的困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十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且实施设备投入额4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额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多形式的科研合作,指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省级名特优新产品。全市产学研扶持资金中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资金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量的40%。企业进行“双软”认定的产品检测及认定费用全额返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十七、加大规模企业培育。建立市级规模企业培育库,每年选取500家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入库,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并实行分类扶持,每年确保全市净增规模列统工业企业不少于300家,净增服务业列统规模企业200家以上。对于当年新进规上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镇发〔201261号)规定的有关政策。以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开展“成长之星”企业评选工作,每年择优评选产生10家左右镇江市“成长之星”企业,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住建局、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

  十八、实施财税扶持。及时兑现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371日起,对于进入“三集”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小微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后,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予以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

  十九、完善政策资金引导。充分发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以后逐年增加。其中,对小微企业的扶持项目不低于30%。各级财政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扶持项目比例和资金规模,每年专项引导资金增量重点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倾斜。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优化社会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凡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提前征收的按规定清退,保留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减免或缓缴。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落实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职责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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