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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地税局2014年08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8月0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涉税信息月报

2014年第8期(总第56期)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2014年08月01日刊发

目录

★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 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报告制度明确

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税收新政出台

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

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新规

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 办税须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heep://zj.jsds.gov.cn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市区综合基金;

  申报期限:8月1日-8月15日

  按月:社保费;

  申报期限:8月1日-8月20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地区

时间

地点

接待局长

市区

8月15日9:00-11:30

市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西路18号)

施竞平

丹阳

8月15日9:00—11:30

丹阳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路215号)

何伟

句容

8月15日9:00-11:30

镇江市句容地方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大厅(华阳西路)

戴立新

扬中

8月15日9:00-11:30

扬中市办税服务大厅(金苇中路288号)

孙玉

丹徒

8月15日9:00-11:30

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五楼(丹徒新区勤政路121号)

朱志兵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地区

培训内容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市区

纳税服务平台介绍、基本办税常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8月21日9:15-11:00

镇江国税局三楼会议室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8月28日15:00—16:00

镇江地税三楼(B座)纳税人学校

丹阳

纳税服务平台介绍、基本办税常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8月7 日15:00—17:00

丹阳市国税局八楼会议室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句容

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培训

8月23日15:00-17:00

镇江市句容地方税务局六楼会议室(句容市华阳西路17号)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扬中

扬中市新办企业纳税人随到随学培训

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金苇中路288号)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二手房税收

政策培训

8月22日15:30-17:30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七楼会议室

丹徒

纳税服务平台介绍、基本办税常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8月 22日15:30-17:00

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五楼(丹徒新区勤政路121号)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同样暂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报告制度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为了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其次,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居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
    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税收新政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契税征收机关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办法》列举了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和情形,明确了办理减征、免征契税手续的要求。另外,《办法》还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主要明确该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同时,还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以及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相关内容。

  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税须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须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

  (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意事项

  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转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提交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注意事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资料

  《涉税事项申请单》

  注意事项

  新办登记的纳税人自完成税务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地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认定申请;纳税人如需更改征收方式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日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向地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认定申请。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某企业以房屋进行投资,那么被投资方接受该房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因此,被投资方企业接受房屋投资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问:个体工商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的规定,(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时应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如下资料:(一)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四)发生股权转让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自2014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携带相关资料

  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在线咨询” 或“你问我答” 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12366-2

网上投诉:zj.jsds.gov.cn“投诉渠道”栏目;

投诉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本期印数15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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