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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
2014年第9期(总第57期)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2014年09月01日刊发
目录
★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 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 办税须知
一、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变更)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heep://zj.jsds.gov.cn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市区综合基金;
申报期限:9月1日-9月18日
按月:社保费;
申报期限:9月1日-9月23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地区 |
时间 |
地点 |
接待局长 |
市区 |
9月15日9:00-11:30 |
市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西路18号) |
李 峻 |
丹阳 |
9月15日9:00—11:30 |
丹阳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路215号) |
李元东 |
句容 |
9月15日9:00-11:30 |
镇江市句容地方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大厅(华阳西路) |
郭兵 |
扬中 |
9月15日9:00-11:30 |
扬中市办税服务大厅(金苇中路288号) |
马剑华 |
丹徒 |
9月15日9:00-11:30 |
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五楼(丹徒新区勤政路121号) |
蔡登明 |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地区 |
培训内容 |
时间 |
地点 |
参加人员 |
市区 |
纳税服务平台介绍、基本办税常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
9月23日09:15-11:00 |
镇江国税局三楼会议室 |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
9月29日15:00—16:00 |
镇江地税三楼(B座)纳税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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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 |
纳税服务平台介绍、基本办税常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
9月4 日15:00—17:00 |
丹阳市国税局八楼会议室 |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
句容 |
建筑安装业税收培训 |
9月26日15:00-17:00 |
镇江市句容地方税务局六楼会议室(句容市华阳西路17号) |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
扬中 |
扬中市新办企业纳税人随到随学培训 |
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 |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金苇中路288号) |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培训 |
9月19日15:30-17:30 |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七楼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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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 |
纳税服务平台介绍、基本办税常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
9月 26日15:30-17:00 |
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五楼(丹徒新区勤政路121号) |
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同样暂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2014年版《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苏地税规[2014]8号),对全省地税系统涉税管理事项、依据及提交资料逐项进行了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苏地税规[2013]1号)同时废止。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税须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须知。
一、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变更)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行政审批中心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一)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二)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不需要到以上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也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将会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转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提交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注意事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三、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1)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的,提供身份证即可;
(2)月内累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②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
注意事项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资料
《涉税事项申请单》
注意事项
新办登记的纳税人自完成税务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地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认定申请;纳税人如需更改征收方式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日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向地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认定申请。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转让在建项目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因此,若转让属于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若转让属于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若总分公司不在省内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三、学校收取学生的借读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因此,学校收取的借读费用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在线咨询” 或“你问我答” 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12366-2
网上投诉:zj.jsds.gov.cn“投诉渠道”栏目;
投诉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本期印数15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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