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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化工产业整治升级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46  更新时间:2013-11-26 8:45:37  文章录入:admin

今年,我市财政预算内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化工产业整治升级,对从2012年起主动申请或列入政府关停并转计划并积极配合实施关闭、搬迁、转产的化工企业给予补偿和奖励。

一、补偿奖励范围包括五项。一是土地补偿。按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出让土地按照剩余年限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租赁土地经营的企业,全额补偿关闭前3年实际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按票据结算)。二是建筑物、构筑物补偿。企业的建筑物、房屋、附着物按关闭、搬迁时评估净值予以回购。三是生产设备补偿。按照生产设备评估净值的40%给予补贴。四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关闭、搬迁按上述2、3项评估净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转产企业按设备评估净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五是专项奖励。对2012年底、2013年底、2014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补资金承担方式分为两种。关闭和搬迁企业的土地符合规划作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国土收储部门统一现金收储,涉及土地、建筑物、生产设备、停产停业损失方面补偿支出,均由企业关停、搬迁后土地收储部门收储土地后给予的土地补偿中统筹支付,其他补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实施回购,所有补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三、审核确定流程规范为三步。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经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评估结论制定补偿方案。搬迁入园企业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财政等部门将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对验收确认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金额,市财政和各辖区财政分别按补偿计划中各自应承担的部分,将补偿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