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你(单位)2015年2月到2015年2月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镇江市中山西路18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请点击下载附件:2015年2月到2015年2月《未按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名册(公告)》。 |